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
2004-10-18 9:36: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不含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并提出


    

 

  [关闭本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