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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007-1-29 10:17:00 |
美国是一个律师建国、宪法立国的国家。《独立宣言》宣布了美国的成立,而《宪法》则让最早的13个州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如今,被誉为法制社会的美国的法律不但繁多,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在不断改变和健全。在这样的环境中,知识产权(IP)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是重点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主要形式有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通常,人们认为设立知识产权目的在于对智力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其实,它还有更深远的意义。美国学者托马斯•菲尔德表示,对知识产权实行保护的原因在于,这种保护能鼓励经济增长、为技术创新提供动力,并吸引更多的投资,而这些反过来又能够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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